为全面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着力推动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和监督我局有效履行职责,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认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通过局政务网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公众公示执法信息并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1.加强事前公示。
严格按照《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和区政府统一安排,认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等工作,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行政执法方式及流程、法律救助及监督方式等信息。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制度、职责、人员等调整情况,对公示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更新。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检查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开展执法工作时应始终展示执法证件,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3.推动事后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每年1月15日前,按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规范执法文书记录。
局开展行政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应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在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依托滨海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及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归集。
(1)严格按照天津市统计局确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文书参考格式和行政执法案卷的内容、标准,认真结合区平台文书样式要求,规范制作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文书电子化水平。无法依托区平台要求样式制作的执法文书,应当进行电子化处理,及时归集到区平台。
(2)实时执法监督平台办案。积极依托区平台办案系统记录执法过程,实时传输数据,提高网上办案效率。执法信息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及时进行归集。
(3)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办事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标准,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
2.规范执法过程音像记录。
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严格按照“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加强音像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应包括亮证告知、检查取证、确认签字等重点执法节点。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局执法监督室在滨海新区统计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执法监督室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局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机制。
2.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
局执法监督室按照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及时编制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根据清单重点对以下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1)较大数额罚款;
(2)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以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等。
3.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意见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局执法监督室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行使;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书证、物证、视听音像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调查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4)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5)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6)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经过以上审核后,局执法监督室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1)属于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程序合法适当,提出同意审核意见;
(2)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修正或补充审核意见;
(4)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审核意见;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审核意见;
(6)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4.明确审核责任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相关室(调查中心)(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调查审查终结、提出行政决定建议后,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前进行,局执法监督室对“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向“执法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核实情况。
(2)法制审核是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3)局执法监督室应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4)局“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5)局执法监督室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6)因局相关“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局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局负责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建立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各室(调查中心)负责同志组成的“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重大政策,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具体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局执法监督室负责“三项制度”的组织推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相关室(调查中心)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承担“三项制度”工作具体事宜。
(一)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履行“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主体职责。
(三)局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负责履行“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主要领导职责。
(四)局相关“执法承办机构”和执法监督室负责根据“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履行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五)局执法监督室负责局“三项制度”的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推动、落实和指导,包括:
1.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2.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方案由滨海新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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