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着眼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着眼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的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是指局领导班子对涉及新区统计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 滨海新区统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的拟定。
2. 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 大型调查工作方案的拟定。
4. 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6. 贯彻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天津市统计局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
7. 需要报告区政府审议的重要事项。
8. 向区政府、天津市统计局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9. 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 局内设机构、统计调查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聘用和解除聘用。
2. 其他重要干部任免和调整事项。
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干部任免和调整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新区统计事业发展和机关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 使用新区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2. 拟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实施项目。
3. 重大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方案以及经费预算。
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1. 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中财政资金调整安排。
2. 大额(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和处置安排。
3. 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性经费支出。
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室、统计调查中心提出,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 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室、统计调查中心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科级(含)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 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依托有关专家,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便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3. 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指定部门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 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事项前,局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5.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室或统计调查中心拟定方案并明确有关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局主要领导确定。按照事项涉及的范围及重要程度,分别采取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研讨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6. 做好相关准备。会议组织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组长,确保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 保证出席人数。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并请纪检组到会参加,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 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室或统计调查中心负责人介绍情况,分管领导同志作补充说明,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 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 记录存档备查。要如实记录有关讨论情况;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 分工组织落实。经局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决策。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反馈调整阶段
1. 对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情况,办公室或主办室、统计调查中心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2.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 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 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 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 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 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 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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