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 |
相关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保障和关爱工作,对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
(一)改造设施设备。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并保证基本生活用品供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既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又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对一线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单位通过调休、轮休、补休等方式安排强制休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健康防护。要尽一切可能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心理疏导。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一线医务人员在履行疫情防控任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财政部门对其余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卫生健康部门汇总人员及费用后,暂由医保基金全额垫付,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另行结算。为赴湖北省医疗队人员直接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实现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及时受理、优先办结,报销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六)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月统计审核补助资金需求,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税务局)
(七)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参照临时性工作补助所确定的标准和范围,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限制,采取定向分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八)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一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报材料容缺后补,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时使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登记、伤残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通过电话、微信、公共邮箱等方式申报,3天内审核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九)发放卫生防疫津贴。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将一线医务人员纳入补贴范围,按照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五、给予职业发展激励
(十)实施职称评审倾斜。对一线医务人员,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总结、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论文,相关经历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和1年基层工作经历。开辟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评审优先;对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十一)增加特设岗位。对一线医务人员,具备高一层级(等级)职称(岗位)任职资格及相关条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增加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十二)优先推荐人才项目。在推荐选拔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海河医学学者、天津市津门医学英才、青年医学新锐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时,向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予以倾斜。在2020年度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项目申报时,对开展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的人才及项目团队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招聘政策倾斜。对表现突出的非事业编制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经用人单位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
六、照顾子女入学
(十四)给予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入学照顾政策。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幼儿园入园,可按照家长意愿,坚持就近就便原则,由户籍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根据学生及其家长的意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在津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参加中考报考普通高中,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中考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及专业、中职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专业),免试录取并优先选择专业;参加春季高考报考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疫情防控期间在自愿前提下由所在学校安排班主任、辅导员和教师提供课业辅导和心理疏导;参加中考、春季高考、普通高考的,在填报志愿时,所在区招办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人文关怀
(十五)开展慰问帮扶活动。健全完善一线医务人员台账,开展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一线医务人员父母及配偶、子女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就医的,单位安排专人陪诊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十六)办理商业保险。为一线医务人员办理一份保险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八、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十七)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九、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
(十八)弘扬职业精神做好表彰奖励。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将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抗击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及时性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各类荣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密切配合,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各项保障工作,组建专人专班,建立工作台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上述措施所称一线医务人员范围为本市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接收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急救转运的医务人员、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样本采集检测和流调的医务人员、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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