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48% |
经核算,2018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117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48%,比上年提高0.22个百分点[1]。
按行业大类分,2018年文化制造业增加值为11999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9.1%;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为4340亿元,占比为10.6%;文化服务业增加值为24832亿元,占比为60.3%。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核心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27522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6.8%;文化相关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13649亿元,占比为33.2%。
2018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
分类名称 | 增加值(亿元) | 构成(%) | |
文化及相关产业 | 41171 | 100.0 | |
第一部分文化核心领域 | 27522 | 66.8 | |
一、新闻信息服务 | 5606 | 13.6 | |
二、内容创作生产 | 8662 | 21.0 | |
三、创意设计服务 | 7176 | 17.4 | |
四、文化传播渠道 | 3371 | 8.2 | |
五、文化投资运营 | 388 | 0.9 | |
六、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2318 | 5.6 | |
第二部分文化相关领域 | 13649 | 33.2 | |
七、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6791 | 16.5 | |
八、文化装备生产 | 1994 | 4.8 | |
九、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4864 | 11.8 | |
注:若数据分项合计与总量不等,是由于数值修约误差所致。 |
注:[1]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对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进行了修订,故比重相应有所调整。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新增价值。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领域”,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领域”,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等基础资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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